物业渎职,备用电源损坏造成我父亲抢救延误死亡物业不承担责任

逃之妖妖(耀空)
2015年9月17日-19日首府物业在没有任何提前告知的情况下停电三天,18日我父亲下楼买菜爬楼梯上来后心脏病突发,我打电话到物业希望能打开备用电源将我父亲运送下楼,电话打不通,后来通过手机联系到物业谭主管,得知备用电源是坏的,他们根本都没发现,120救护车几分钟就到了楼下,医生只能通过爬楼上去救人,担架抬不了,大型急救设备上不去,延误治疗我父亲死亡,最后连殡仪馆的车到楼下了,遗体也是亲属用床单抬下楼的,物业负责人当天明确表态会承担责任,并协助我处理后事(有录音),当时我离我预产期只有7天,家人考虑到怕我出事,第二天就将我父亲火化入土为安,结果物业看我们没有闹翻脸不认账,殡仪馆都没人去看一眼,还厚颜无耻的说他们没有责任,我父亲只有我一个女儿,我当时处理完父亲后事就进医院生孩子,紧接着又是坐月子,一直也没有经历去跟他们扯,想着通过文明手段,法律来讨公道,结果一审还没开庭物业的人就在小区放话说我稳输,在法庭上福万佳、新港两家物业公司更是厚颜无耻的说跟他们都没有关系,新港说9月1日起已经将物业交给福万佳,福万佳说跟我没有合同关系,也没有责任,一审二审法院既然都判定我输了,网上有同样的案例物业是肯定需要承担责任的,难道仅仅因为我们恩施城市小山高皇帝远,法律都跟外面大城市不一样吗?请媒体帮我主持公道,需要任何资料我都可以提交!
已处理
2016-12-04 20:58
鹏恩律师彭承贵回复:您好!您所述的问题涉及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民事法律责任分为法定责任和约定责任两种,法定责任就是当事人违反了法律规定所导致的法律后果,约定责任就是当事人违反当事人之间的约定的法律后果。法定责任比约定责任要严格得多,约定责任比法定责任要灵活得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的规定,物业公司是按照约定来管理,也就是说停电维修、使用应急电等是否约定为您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的责任,若是物业服务公司承担责任肯定没有问题;若合同中没有约定,那么您就得查证物业管理企业是否有违法管理行为,若其存在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延误了老人的救治,也就是说物业管理公司的违法行为与延误老人的救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那么物业管理企业也应当承担责任,反之物业管理企业不应当承担责任。 物业管理是在行政机关监督下由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依据合同约定进行的管理,法律规定全国一个样,但合同约定却各有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