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东夜市老板给麻辣烫“加料”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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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9日,由巴东县检察院提起的被告人李某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系该县首例开庭审理的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该院指派公诉、民行检察官分别以国家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共同出席法庭,参加了庭审活动。 据了解,2018年6月21日至8月26日,被告人李某铺在经营夜市期间,为吸引顾客,增加收入,多次从药房购买药品阿咖酚散,并将其投入店内麻辣烫底料中供顾客食用,获利万余元。 2018年8月26日21时20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联合对李某铺经营的夜市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未使用的阿咖酚散274小袋、已使用的包装纸小袋15个,并对该店使用的卤料、店内顾客正在食用的锅底进行取样。经检测公司检验,上述供顾客食用的麻辣烫底料中含有阿司匹林、对乙酰氨基酚等药品成分。 2019年2月13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鉴定后认定,在食品中添加阿咖酚散,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毒有害,长期食用,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的食源性疾病。 李某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损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受到法律的制裁。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有义务保障民生民利,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有代表公共利益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职责,遂向巴东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在庭审中,公诉人围绕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分类举证和质证、辩论;公益诉讼起诉人紧扣诉讼请求和案件事实从诉讼主体资格、被告实施了侵害不特定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的侵权行为、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以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举证、质证和辩论。在出庭意见中充分论证了被告受利益驱动,背弃道德良心,无视国家法律,非法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侵害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的基本事实和因其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被告人李某铺在最后的陈述中认罪悔罪并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将择日宣判。 云上恩施巴东通联记者 阙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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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31 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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