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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受损却难获赔偿?最高法出台新规—— 因案致贫最高可获3年工资救助
2016-07-06 17:09 云上恩施

(图片来自网络)

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对权利受到侵害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可以采取一次性辅助救济措施,以解决其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昨日作出的一项新规定。

意见中明确了可以获得国家司法救助的情形,包括:

——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造成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其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陷入生活困难的。

——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受害人陷入生活困难的。

——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

意见同时规定,涉诉信访人的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且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的,也可获得救助。但领取救助金后违背息诉息访承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救助金追回。

救助金以案件管辖法院所在省区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确定,一般不超过三十六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总额,具体数额将根据救助申请人的实际损失、过错程度、家庭经济情况等确定。

来源:楚天金报

(责任编辑 周诗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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