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车位总不够、外面私车霸占小区车位、公共道路上停满了车……这些小区停车难的问题困扰着恩施州城多个小区的业主,也让多个小区因为停车位的问题导致业主和物业矛盾重重。连日来,记者针对停车位的问题进行了调查走访,并采访了有关部门。
据有关部门介绍,如何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都将随着最新《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出台而有所缓解。
停车难成为恩施州城各小区普遍现象
“都已经8点半啦,那我还是打车回去吧。”10月19日晚上8点半,家住恩施州城凤凰城小区的王女士加完班后,犹豫了一下,将车子停在单位停车场里,选择了打车回家。
有车不开,为什么选择打车呢?原来该小区停车位非常紧张,只要过了晚上8点钟,回去就很难找到车位。有一次她回去晚了,就只好将车停在了小区门口的过道上。由于小区门口的过道比较窄,第二天她准备开车上班时发现车门被划伤了,找到物业后,由于没有监控录像,最后只有自己花钱维修。
近段时间单位总加班,为了防止类似的事情再发生,她不得不经常选择打车回家。
“每天下班第一件事就是往家里赶,生怕迟了就抢不到车位。”家住州城东方华庭小区的李先生也向记者诉苦。
李先生介绍,他在前年入住该小区后发现,每天晚上只要超过7点回家,基本上就没有在小区内找到空余停车位的可能。由于整个小区“车满为患”,从开车进入小区大门的那一刻开始,他就时刻提心吊胆,生怕剐蹭到停在路边的其他私家车。如果最后找不到停车位的话,还只能原路倒车返回到小区大门口。
过去,小区里抢不到车位,李先生就会选择将车停在小区外的路边,之前为了避开违停处罚,他避开交警可能贴罚单的时间,晚上9点以后停在路边,早上7点起床挪车。如今,小区门口的道路上安装了违章摄像头,李先生无法再像以前一样停在路边,他坦言:“‘抢车位’已经成为每天的必修课,除非卖掉房子重新换地方住。”
王女士和李先生的遭遇是否普遍?记者走访了州城各个小区发现,停车难已经成为很多车主的心理负担,面对这样的窘境,许多小区业主和物管部门都在商量准备将小区的部分绿化带划成停车位,来缓解停车难的问题。
停车难引发业主和物业种种矛盾
随着小区停车难,因为小区停车位引发的纠纷问题也愈演愈烈。过去几年,州城的几个小区都曾经因为停车位的问题导致业主与物业发生过矛盾。不仅严重影响到业主的日常生活,也给社会治安造成极坏的影响。
面对因为停车位引发的矛盾,许多物业公司在记者的采访中也吐露了自己的苦衷。
“我们作为物业公司,很多问题是无法为业主们解决的,比如停车位的问题。”清江凤凰城小区物管公司有关负责人介绍,作为物业管理方,他们也有自己的苦衷和无奈。
“以小区天怡园为例,400多户业主竟然不到50个车位,停车位的奇缺自然会引发一系列矛盾。”他介绍,由于停车位稀少,小区内经常发生车辆被擦事件,业主怨声载道。“这是当初修建小区时候的问题,我们作为进驻的物业方,却无形中成为了业主埋怨的对象。”
其实,像凤凰城一样的一些老旧小区,因为当初修建小区时车位配比很低,导致业主和物业发生矛盾的现象在州城航空花园、东方华庭、中央国际等小区都曾经出现过。
除了老旧小区因为停车位不足引发的业主和物业的矛盾,还有一些小区停车位的主要矛盾集中在车位的出租与出售方面。在州城的福星城、水印郦都、中大御城等多个小区曾经都因为车位租售发生过矛盾。
“矛盾最集中的点还是停车位的产权问题。”据恩施州金大物业公司的一名负责人介绍,一些小区的业主错误地认为小区内的所有停车位都应该是全体业主所有,所以在小区内停车是理所当然,不愿意为停车位交相应的费用。
另一家不愿透露姓名的物业公司的负责人介绍,在一些小区,有部分业主因为自己不愿意交停车费用就故意挑唆其他业主也不交停车费,与物业对抗,从而达到他的目的。
在航空路某小区的一名业主向记者透露,自己当初在小区内购买了地下停车位,后来小区内的其他业主与物业因为停车位发生矛盾,部分业主就要求他将停车位退掉,迫于一些压力,他最后也不得不退掉了自己的停车位。
《条例》出台将缓解业主物业的矛盾
因为小区停车位引发的矛盾重重,最新颁布实施的《条例》对于解决矛盾究竟有什么帮助?
据悉,争论和矛盾最集中的小区内的停车位产权归属问题,在最新的《条例》也有了明确的规定。
对于停车位和车库的归属问题,《条例》明确,物业区域内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且初始登记所有权人为建设单位的停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销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不得销售给业主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优先满足业主需要对外出租的,每次租赁期不得超过一年。
而物业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其分配、使用及收费管理具体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销售或者变相销售。否则将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恩施州住建委房产管理科科长尹锡新介绍,在《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就规定了“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住、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住、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这里就明确指出了地下车库属于“当事人”,而这个“当事人”就是开发商,所有地下车库的产权是属于开发商的,由开发商来出租或者出售。
“并不是有些业主认为的只要是小区内的车位就属于小区所有业主所有。只有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尹锡新表示。
“其实在2013年12月份,恩施州住建委、州国土资源局、州规划管理局就联合制定了《恩施州商品房小区停车位租售管理办法》。”尹锡新介绍,在《办法》中就明确指出如果停车位属于小区公摊面积或人防工程,那么开发商无权出售,而按照规划配套建设的地下车位或地上车库,不属于公摊的,车位的归属由开发企业所有,有权进行租售。
尹锡新还透露,根据最新的《条例》,目前恩施州正在制订最新的《恩施州物业管理办法》,对于州内居民关心小区物业的一些问题进行进一步完善。
原题:我省最新物管条例出台 或可缓解小区停车位矛盾
来源:恩施晚报 记者 何雨洋
(责任编辑 罗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