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山体保护条例》已由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七届人 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于2016年1月15日通过,并于2016年3月30日经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现已在《恩施日 报》、恩施新闻网、恩施人大网站等媒体发布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是第一部规范州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的单行条例,共六章、58条,对州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民族自治立法、地方性法规立法(两个“立法权”)的原则、范围、程序等内容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规定。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山体保护条例》共五章、33条,是目前我州立法时间最长、征求意见范围最广的一部单行条例,也是全国少有的专门针对城市规划 区内的山体保护进行立法的一部条例。州委书记、州人大常委会主任王海涛在省人大常委会议上对该条例进行说明时指出,恩施是山区,恩施人民是山民,我们对大 山有着特殊的感情,必须划定生态红线,保护好恩施的山体资源。我们制定山体保护条例,就是要尊重民意、顺应民心、回应群众关切,理顺山体资源保护与利用的 关系,厘清管理职责,创新工作机制,使山体资源保护工作走上法制化、科学化轨道,真正把“生态文明、绿色发展”落实落地、生根生效。为山体保护立法,是贯 彻中央“五大发展理念”和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主动担当,也是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和要求的重大举措。该条例的施行将极大地规范州内山体保护工作, 推动恩施州“生态立州”战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