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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恩: 充分发挥派驻检察室前沿阵地作用:认定正当防卫,监督撤案!
2021-10-29 17:04 云上恩施

近日,宣恩县检察院派驻公安机关检察室提前介入了一起故意伤害案。

|案件详情|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与被害人张某甲系叔侄关系,素有积怨。2021年5月20日,二人在宣恩县沙道沟镇松坪村一户村民家吃酒时,张某甲以向张某某索要一张1952年的林权证为由,借酒闹事。张某某解释自己家中并没有该证。为回避冲突,张某某携妻子、女儿返回家中。随后,张某甲又到达张某某家中索要该证明,双方发生争吵。争吵中,张某甲扑倒张某某,并将其按在地上进行殴打。张某某之妻跪地抱住张某甲大腿劝阻,被张某甲踢开。为挣脱张某甲,张某某朝张某甲胸口踢了一脚。张某甲被踢退后,拿院坝内一塑料桶砸向张某某夫妇,造成张某某之妻头部受伤。张某某之妻报警,张某某将张某甲驱赶出院坝,但张某甲仍然试图进屋闹事。为赶走张某甲,张某某从自家厨房拿出一把菜刀冲对方挥砍,造成张某甲左肩、左耳、右肘部被砍伤。经鉴定,张某甲胸部肋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耳廓损伤为轻微伤;双上肢损伤为轻微伤。

      派驻检察室检察官经阅卷,认为张某甲借故滋事,其行为侵犯了张某某的身体健康权和住宅安宁权,张某某的行为系为本人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属正当防卫,宣恩县人民检察院遂监督宣恩县公安局撤案。


      该案的监督,既发挥了派驻检察室前沿阵地作用,将监督关口前移,节约了诉讼资源,又是对正当防卫制度的进一步激活,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体现了检察机关坚持为民服务宗旨意识和为民办实事的情怀,为化解基层矛盾、服务乡村振兴提供了强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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