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通讯员 滕翔)近日,宣恩县检察院就一起司法救助案进行公开听证。会议由承办检察官李尚斌主持,县政法委、县乡村振兴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相关负责人、律师及人民监督员受邀参加了此次会议。
2020年1月18日9时许,曹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一辆无号牌“久久顺”牌红色三轮车搭载被害人覃某某沿209国道由宣恩县椒园集镇往水田坝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209国道2369KM+775m路段左转弯进入椒庆线时,因曹某某操作不当,车辆发生侧翻,造成覃某某当场死亡、曹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认定,曹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经调查核实,申请人张某一系被害人覃某某丈夫。因曹某某交通肇事案造成其妻死亡,家中缺乏劳动力,事后未获赔偿。张某某为65岁老年人,仅靠务农维持基本生活,无其他收入来源。其子张某二在家待业,照顾怀孕的妻子,无法外出务工。儿媳在家待产,无收入来源。女儿张某三远嫁长阳,家庭条件一般,难以照顾家庭。交通事故发生后对其整个家庭造成严重影响,家庭生活困难。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李尚斌首先向与会听证员讲解了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性质、意义、救助原则、救助对象及范围、审批过程、资金来源等政策规定,并详细介绍了基本案情及救助审查情况,听证员经过认真评议,一致认为该起案件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应予以救助。
据悉,曹某某在交通肇事后成为了张某某儿媳,张某某在交通肇事案后无法获得赔偿。曹某某在交通肇事前报名参加了驾照考试培训,在取保候审期间取得驾驶证,被法院有罪判决后吊销驾驶证。曹某某一直认为在培训期间,相关部门没有取消其培训资格,获得了驾驶证,吊销驾驶证给其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因此,曹某某到相关部门上访。通过释法说理,曹某某主动到社区矫正机关签订了息诉罢访承诺书。
近年来,宣恩县检察院充分履行检察职能,认真贯彻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实现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化,对受到侵害但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由国家给予适当经济资助,帮助他们摆脱生活困境,既彰显了党和政府的民生关怀,又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维护了司法权威,提升了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