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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凤:认罪认罚被从宽处理后又无故上诉,来凤检察提出抗诉!
2021-07-08 14:59 云上恩施

本网讯(通讯员莫开敏)日前,由来凤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被告人方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因其认罪认罚而获从轻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在收到判决书后,方某某无故反悔,提出上诉,来凤县人民检察院同时提出抗诉,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依法取消了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给予上诉人方某某从宽处罚减少的量刑幅度,对上诉人加刑至二个月二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危险驾驶 自愿认罪认罚

2021年2月28日,被告人方某某在来凤县翔凤镇老茶村亲戚家晚餐,期间饮酒。20时许,方某某驾驶一辆小型汽车从老茶村出发到城区,车辆行驶至翔风镇渝鄂路处,被开展“夜查”整治行动的执勤民警拦停检查,民警对方某某现场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显示,其乙醇含量为120mg/100m1,随后民警将方某某带至该县中心医院抽血取样,后将其血样送至恩施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经检验,被告人方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35.6mg/100m1,被告人方某某驾照处于吊销状态,属无证驾驶。

2021年4月,来凤县检察院受理此案,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在值班律师现场见证的情况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来凤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条件,建议来凤县法院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来凤县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并作出从宽判决。

无故反悔上诉 检察机关依法抗诉

一审宣判后,方某某在没有新的证据、事实、情节等情况下,单纯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来凤县检察院认为上诉人方某某在自愿认罪认罚后,获取一审从宽处理,在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情况下,无正当理由提出上诉,说明上诉人不是真诚悔过,对其不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应当对其处以更重的刑罚,遂提出抗诉。

“上诉不加刑”?二审依法严判

2021年5月18日,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综合审查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列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全案事实密切关联。经依法全面审查,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及所列证据子以确认。

关于方某某在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情况下,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不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对其加重处罚。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成立,应支持,驳回上诉人方某某的上诉,依法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方某某拘役二个月二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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