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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我为群众办实事 | 企业主为护庄稼走上非法狩猎?检察院不起诉!
2021-04-14 08:42 云上恩施

加快发展乡村产业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首要任务。近日,湖北恩施市检察院对一起农业合作社法人涉嫌非法狩猎案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收获乡村产业与企业发展双赢。

康某是恩施市某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2020年8月,康某因发展魔芋种植的土地频繁遭受野猪拱毁,使用车载电瓶、升压器等在魔芋基地周边架设电网捕猎野猪。同年9月4日,恩施市森林公安局现场查获并扣押升压装置、绝缘壶、警示牌等装置,撤除电网5张。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恩施市检察院秉持“一案一评估”的理念,对康某任法人的某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进行了调查,了解到该合作社注册资金18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谷物、蔬菜、花卉、中草药种植、收购、销售;农副产品贮藏、运输、销售,是当地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之一,在当地农业发展、村民脱贫致富方面起到了带动作用。

经审查,该院认定康某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涉嫌非法狩猎罪,但其架设电网目的是防止魔芋基地遭受野猪拱毁,在架设电网的过程中也设置了告示牌提醒过路人群,且实际并未捕获到野猪。综合考虑康某某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为深入贯彻落实服务非公经济健康发展、助力乡村振兴和“少捕慎诉”的司法理念,拟对康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为进一步促进规范司法,保证案件质量,恩施市检察院针对该案召开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详细介绍案件情况,重点说明犯罪事实、法律认定依据以及相对不起诉决定理由。参加听证的政协委员、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等先后发表听证意见。经听证员集中评议,均一致赞同检察机关对康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检察机关善用不起诉权,对犯罪情节轻微的农业合作社法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既给予了农业企业主安心谋发展的信心和决心,也为建设产业兴旺、生态宜居的乡村营造了良好健康的环境。恩施市人大代表邹文贵对恩施市检察院依法保护企业发展的举措表示高度赞扬。

(通讯员 谭金星 焦雯雯 责任编辑 邓正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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