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恩县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官张武军(右一)
为了解和促进规范宣恩县社区矫正机构禁止令执行情况,近日,宣恩县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对象田某某的禁止令执行情况开展了“追踪”检察。
禁止令指人民法院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强制性约束措施。
社区矫正对象田某某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同时,法院禁止田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活动。
刑事执行检察干警孙宇查看管理档案
宣恩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干警以查看社区矫正管理档案、实地走访谈话的方式对田某某的社区矫正情况进行了检查。就司法所在监管田某某过程中存在的有关其禁止令执行的问题,检察干警当场提出了纠正意见和建议,并得到了社区矫正机构的积极采纳。
检查组一行来到田某某家中
检察干警们通过对田某某的走访、谈话,询问了其近期从业情况,了解到其被宣告禁止令后确未继续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活动。
此次检察,宣恩县检察院还邀请了一名人民监督员全程现场监督。参与检察后,人民监督员周庭军表示,通过此次活动,对禁止令制度、社区矫正工作和刑事执行检察有了更清晰的认识。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深耕监督主责主业,规范监督、精准监督,为推进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保障刑事判决的正确执行、提高教育矫正质效履行了新时代的检察职能。
人民监督员周庭军(右一)
通过此次对社区矫正对象田某某禁止令执行情况的检察,宣恩县检察院对社区矫正机构禁止令的执行现状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及时检察并纠正了发现的隐患和问题,有利于理顺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中禁止令的执行监管工作。下一步宣恩县检察院将加强与县司法局在禁止令执行的长效管理、预防再犯罪等方面的沟通协作,以保障刑罚的正确、有效实施。
来源:宣恩县人民检察院 通讯员:孙宇
责任编辑:邓正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