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舒莉)为贯彻司法为民“八件实事”,积极落实保护民营经济的相关要求,11月25日,咸丰县人民检察院召开保护民营经济不起诉案件集中公开宣告会,邀请人民监督员出席会议。
该三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艾某某、刘某某、邓某某均为民营企业负责人或重要管理人员,其涉及的罪名包含有危险驾驶等。鉴于涉案企业及人员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听证会之前,该三起案件承办检察官结合案情,到当地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综合考虑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并经代表委员、人民监督员监督后,依法对涉案企业及人员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听证会上,案件承办检察官介绍了案情及不起诉理由,充分解释了相对不起诉的法律依据,并对三名犯罪嫌疑人提出训诫和希望:要以此案为戒,遵纪守法,规范运作,继续为咸丰县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既保证了企业的正常运转,又让员工不致失业,合法合情,有助于本县长远发展。”人民监督员王天文说。
咸丰县人民检察院立足检察职能,落实新《鄂检十条》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防止“案子办了,企业垮了”,在案件办理中贯彻少捕慎诉的司法理念,加大涉民营企业案件的法律监督和羁押必要性审查力度,最大程度保护涉案民营企业发展。
来源:咸丰县人民检察院 通讯员:舒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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