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观念认为,欠薪等于欠债,属于民事行为,但在我国刑法中早有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2018年至2020年,被告人廖某无故拖欠黄某、李某等30余名农民工工资共计83441元。黄某、李某等人经过多次追讨无果后到宣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经该局责令廖某及时支付工资乃至公安刑事立案,廖某仍未支付黄某、李某等人工资。
宣恩县人民检察院以廖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对廖某提起公诉。期间,检察人员为切实保障农民工利益,也为让廖某能及时悔悟改正,多次对廖某进行释法说理,督促其务必尽快将农民工工资支付到位。在开庭当日,廖某终于将拖欠的农民工工资83441元汇入财政专户,历时两年黄某、李某等人才拿到早该拿到手的劳动报酬。
廖某虽然最终支付了劳动报酬,自愿认罪认罚,在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但是其行为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最终难逃被判处刑罚,得不偿失。
来源:宣恩县人民检察院 通讯员:田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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