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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丰:认罪认罚又上诉,检察院抗诉获支持
2020-11-03 17:21 云上恩施

本网讯(通讯员 尹心)认罪认罚后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又反悔上诉,最终自食恶果。近日,由咸丰县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龙某开设赌场一案在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改判,对龙某的判决由一审的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改判为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据查,2014年底,龙某、李某等8人在一民房合伙开设赌场,共获利20 余万元。2019年6月龙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后承认自己开设赌场的事实。  

2019年9月,该案移送咸丰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鉴于龙某自侦查阶段起 ,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决定对龙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內容及权利义务后,龙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争取获得从宽处理。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龙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2019年12月底,该案开庭审理,咸丰县人民法院采纳了咸丰县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判处龙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龙某收到一审判决后,于判决生效的前一日以自己无罪的理由向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龙某已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受益人”,却想利用“上诉不加刑”的方式来完成一场“赌局”。咸丰县人民检察院认为龙某在证据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以无罪理由上诉,即不认罪、不认罚,可视为对《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撤销,导致原判适用法律错误、量刑偏轻,遂依法提起抗诉。 

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对龙某减轻处罚后,龙某又以无罪为由提起上诉。一审判决据此对其从宽处理的基础已丧失,依法予以改判,上诉人龙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来源:咸丰县人民检察院     通讯员:尹心

(责任编辑:邓正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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