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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不起诉决定书背后的检察温度
2020-10-22 08:55 云上恩施

本网讯(通讯员 孙国智 向倩)“感谢检察机关给我这个机会,我会好好珍惜,把我的家庭养殖场经营好,带动村民脱贫致富,更好回报社会!”近日,利川市检察院依法对个体工商户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宣告不起诉。

2020年8月28日,屈某某驾驶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在行车途中将横过道路的被害人雷某某撞倒,后雷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交警部门责任认定,屈某某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屈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警察到来。后屈某某与雷某某子女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并取得雷某某子女的谅解。 

图为检察官走访屈某某的养殖场 

在办案过程中,承办检察官经深入了解,发现屈某某系个体工商户,注册成立了一家养殖场。检察官实地走访了该养殖场,通过查看养殖规模、经营模式、现场环境等,了解到其经营状况良好,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当地经济发展。通过走访,检察官还发现屈某某家庭属建档立卡贫困户,且目前系村里创业致富带头人,通过生猪养殖链接贫困户5户,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鉴于交通肇事罪系过失犯罪,犯罪情节轻微,屈某某系初犯,具有自首、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的情节,并且自愿认罪认罚,利川市检察院在依法办案的前提下,为更好服务脱贫攻坚,服务民营经济,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经综合考虑其主观故意、危害后果、违法情节、认罪悔罪态度,拟对屈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图为公开审查现场 

“他也不是故意的,对我们亲属也进行了赔偿,觉得很对不起我们,我们都感受到了,愿意原谅他,希望检察机关对他从轻处罚。”10月15日,利川市检察院就该案进行公开审查,听取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人民监督员、律师代表和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被害人近亲属当场表示真心谅解屈某某,其他参加人员均表示同意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来源: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通讯员:孙国智 向倩

(责任编辑:邓正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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