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由来凤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金某某涉嫌诈骗案一审宣判,金某某因犯诈骗罪,被来凤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18年7月,被害人刘某某在办理贷款中结识了被告人金某某。2019年4月,刘某某查询自己的征信,发现自身征信混乱,遂向金某某咨询相关事情,金某某自称可以帮助刘某某处理这些事情。
金某某因在帮刘某某处理贷款时沉迷于网络赌博,产生骗取刘某某钱财的想法,其以贷款还款、消除征信、刷流水、提升贷款额度、支付宝解封、锁住征信等借口诱骗刘某某通过各种方式给金某某转账,骗取验证码冒用刘某某身份注册支付宝账户从绑定的刘某某银行账户中充值等方式骗取刘某某的资金379652.31元,用于网络赌博,并挥霍一空。
来凤检察在办理金某某诈骗案中,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工作中的职能作用,促成金某某家属与被害人刘某某就被害人经济损失达成调解协议,并于2020年7月30日向刘某某支付了第一笔约定款项12万元,被害人刘某某对被告人金某某表示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2020年8月6日金某某在来凤检察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2020年8月10日,来凤县人民法院采纳来凤县人民检察院幅度量刑建议,对金某某作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的刑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