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杨俊 何睦琳)8月13日,利川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民营企业负责人邱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一案在利川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利川市法院采纳利川市检察院提出的适用缓刑量刑建议,当庭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被告人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邱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邱某某系某民营企业负责人,该企业采取“公司+专业合作社+农户(贫困户)”的模式,种植利川优质富硒特色水稻、杂粮并进行加工销售,现有种植基地400余亩,涉及贫困户40余户。
大约20年前,邱某某购买了一支单管猎枪,在未取得持枪证的情况下,长期将该猎枪存放于家中。2019年下半年,邱某某四次与他人外出狩猎,猎得野猪一头,被公安机关查获。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审查中得知邱某某系民营企业负责人,我们高度重视,专程到他的企业实地走访调查,了解企业运营情况。”承办检察官介绍,邱某某的水稻基地和加工生产线,当前正值生产销售旺季,其加工生产线、种植技术及流转的土地、贫困户的分红等均由他本人负责。考虑到邱某某无犯罪前科,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为使企业正常运营,保障40余户贫困户稳定脱贫,利川市检察院准确适用法律,对邱某某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被法院采纳。
“企业负责人一旦被判实刑,企业很可能无法正常经营……”承办检察官说,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检察机关对涉企案件,充分考虑案件办理结果对企业经营、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影响,以司法办案的精度和准度,彰显服务企业的温度和力度,让营商环境最优。
来源: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通讯员:杨俊 何睦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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