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杨俊 甘丽蓉)“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人身安全受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为保护自身权益反抢刀具砍伤黄某甲和黄某乙,致二人轻伤二级,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近日,利川市检察院依法对张某某故意伤害案作出不起诉决定,认定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该案入选湖北省检察机关正当防卫典型案例。
2019年12月13日,张某某与妻子肖某某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当天傍晚,黄某乙、黄某甲(均系肖某某干哥哥)在黄某甲家中请张某某、肖某某吃饭调解。在此过程中黄某乙反复指责张某某,双方发生言语冲突,继而推搡,张某某报警,民警赶到对双方进行教育后离开。
随后张某某离开,后又返回黄某甲家,意图喊肖某某一起回家,但肖某某不回应,黄某甲拒不开门。张某某多次用肩膀撞门,黄某甲遂持菜刀站在门后,在张某某再一次撞门时,黄某甲即开门朝张某某头部砍了一刀。张某某夺过菜刀朝黄某甲腿部砍去,致黄某甲腿部受伤倒地。黄某乙见状拿起割草刀朝张某某头部砍去,被张某某抬手格挡,刀尖砍在张某某前额处,张某某夺过割草刀并将黄某乙头部砍伤。张某某随即停止伤害,并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黄某甲、黄某乙被及时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张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黄某甲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黄某乙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以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将该案件移送利川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利川市检察院重点围绕张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如属正当防卫,造成黄某甲、黄某乙轻伤的后果是否属防卫过当进行审查。
利川市检察院将该案上报恩施州检察院,在恩施州检察院的指导下,对案件事实、性质和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充分研究和论证,召开了检委会讨论研究,并进行了公开审查,最终认定张某某的行为系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对张某某作出不起诉处理。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准确认定正当防卫,不仅是尊重案件真相,更是尊重法律。检察机关严把事实关、证据关和法律适用关,根据查明的事实,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让更多的人从中感受到法律的公平与公正,鼓励引导社会公众不向违法犯罪低头,以正对不正,努力达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来源: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通讯员:杨俊 甘丽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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