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7日,记者从恩施市消防救援大队获悉,恩施市龙凤镇一企业发生火灾被救援后,该单位现场负责人因私自破坏火灾现场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拘。
消防队员救援火灾现场
据了解, 4月28日,恩施市龙凤镇三河村的某农产品加工车间发生火灾,火灾处置完毕后,恩施市消防救援大队对火灾现场粘贴了封闭公告,对现场进行封闭。4月29日,当消防队员再次来到这里时,发现火灾现场已经被该单位现场负责人邹某军破坏。
目前,邹某军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对邹某军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公安机关对邹某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前,各个企业都在抢抓时间复工复产,在此,消防部门对各企业做出复工复产消防安全提示,希望各企业主落实相关责任,避免安全事故发生。
(云上恩施融媒体记者 陈兴璐 通讯员 刘影 责任编辑:谭艳丽 审核:孙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