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辖内各县市支行;农业发展银行恩施州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恩施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恩施州分行、湖北银行恩施分行、恩施农村商业银行、汉口银行恩施分行、恩施兴福村镇银行:
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银发〔2014〕293号)和《湖北省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武银〔2011〕115号)要求,准确、及时掌握恩施州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的重大事项,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与管理,切实防范区域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恩施州中心支行研究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恩施州中心支行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清单化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人民银行辖内各县市支行将文件转发至辖内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中国人民银行恩施州中心支行联系。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恩施州中心支行重大事项报告清单化管理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恩施州中心支行
2019年11月25日
中国人民银行恩施州中心支行
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清单化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辖区金融稳定,促进金融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存款保险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通知》(银发〔2014〕293号)和《关于印发<湖北省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武银〔2011〕11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恩施州中心支行及所辖县(市)支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恩施州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恩施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恩施州分行、湖北银行恩施分行、各农村商业银行、汉口银行恩施分行、恩施兴福村镇银行。新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自动纳入重大事项报告范围。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包括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可能对其经营有重大影响,对区域金融和社会稳定形成冲击,存在着系统性金融风险隐患的突发性重大事件,以及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经营管理有影响的日常性重大事件。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报告清单化管理是指将银行业金融机构需报送的重大事项,根据报送时限和内容分类梳理后形成报告清单,根据清单制定标准化的报告流程。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清单中的内容、时限和流程进行相关重大事项的报送。
第二章 报告内容及要求
第五条 重大事项报告实行属地管理原则,恩施市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重大事项由其法人机构或(州)分行统一向中国人民银行恩施州中心支行报送;恩施市以外县(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重大事项由其法人机构或县域一级支行(管辖行)统一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
第六条 重大事项报告应遵循“快速准确、全面及时、专人负责、一事一报”的原则。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重大事项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报送。情况紧急时,可先通过电话、传真等渠道报告后,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情况复杂且处置时间较长的重大事项,应按要求增加报告频次。
第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实行主要负责人责任制,重大事项报告由主要负责人签发。主要负责人因特殊原因无法签发的,应及时授权其他负责同志签发。
第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报告涉密重大事项,应通过保密渠道报送。对涉密重大事项,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应遵守各项保密制度规定,合理确定知悉范围,严格落实相关保密责任。
第九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明确重大事项报告的分管领导、牵头部门和责任部门,建立健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明确报送责任和报送流程。牵头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重大事项报告工作,落实报告责任。当负责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人员发生变更时,应于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当地人民银行。
第十条 重大事项报告要做到内容完整、重点突出,基本要素包括但不限于:事件概况、简要经过、原因背景、后果影响、发展趋势、公众反应、处置情况及下一步措施等。
第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实行“日常及时报送、月度梳理清单、季度报告台账”工作原则。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恩施州银行业金融机构日常性重大事项报告清单》(附件1,以下简称“日常性报告清单”)和《恩施州银行业金融机构突发性重大事项报告清单》(附件2,以下简称“突发性报告清单”)中所列内容和时限进行报告;每月末对日常性和突发性报告清单进行梳理,根据报告清单核对当月应报事项,对漏报事项及时补报;每季度末28日前,对突发性重大事项进行自查,填写突发性报告清单,由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行章后报送至当地人民银行。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恩施州中心支行所辖县(市)支行收到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后,应对报告事项进行核实、分析,及时逐级上报,并做好台账管理,于每月28前报送《恩施州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情况表》(附件3)。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内部监督检查机制,将重大事项报告执行情况列为内审、合规等检查项目,并建立有效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恩施州中心支行及所辖县(市)支行将加强对重大事项报告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根据需要开展现场核查。对日常工作和核查中发现的迟报、漏报、误报、瞒报、报送不规范和未按照人民银行要求报送后续报告等情况,将责令期限整改,同时采取向其负责人发出差错通知书、约见谈话、通报批评和向其上级行通报等方式加强督导。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恩施州中心支行及所辖县(市)支行将重大事项报告执行情况作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综合评价、央行评级、存款保险适用费率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恩施州中心支行所辖县(市)支行违反本制度迟报、漏报、误报、瞒报重大事项,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恩施州中心支行及所辖县(市)支行根据履行维护金融稳定职责需要,可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负责人就重大事项情况做出说明。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重大事项报告档案实行分级负责原则,中国人民银行恩施州中心支行及所辖县(市)支行分别负责本辖区重大事项报告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管理工作,根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送时间顺序规范整理档案。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恩施州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恩施州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恩银发〔2010〕58号)同时废止。
附:1.恩施州银行业金融机构日常性重大事项报告清单
2.恩施州银行业金融机构突发性重大事项报告清单
3.恩施州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情况表
(通讯人:向贤明;责任编辑:李雪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