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9年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等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19〕26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有关待遇问题的补充处理意见》(鄂人社发〔2013〕46号)等精神,恩施州人社局对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和农牧渔良种场参保人员2019年度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进行了调整。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2019年1月1日及以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封定为全州2018年死亡的参保人员计发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使用的工资参数。待国家、省出台统一的遗属待遇政策后,再研究具体衔接办法。
二、农牧渔良种场农业职工参保人员死亡后,按照《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我省农垦企业和农牧渔良种场农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意见》(鄂人社发〔2015〕60号)第四条规定执行,即:农业职工中的缴费人员(包括变更为以个人身份继续参保缴费的人员)和退休人员,计发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按照鄂人社发〔2013〕46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为了保持待遇水平的平衡衔接,设立过渡期,对于2019年死亡的,按鄂人社发〔2013〕46号文件计算标准的90%发给。新标准如低于按鄂政办发〔2003〕125号、鄂劳社发〔2008〕60号文件计算标准的,按原标准发给。
三、2012年6月30日以前已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继续按原标准执行,不作调整。
四、以上计发办法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孙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