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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这事!利川市一幼儿园股东被拘10天…
2018-12-18 17:03 云上恩施

幼儿园火灾隐患未整改完毕

股东授意指使他人

擅自撕毁被局部临时查封部位的封条

这下,麻烦更大了!

12月13日,

利川市乐成优贝幼儿园股东丁某某

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10天。

9月20日,利川市消防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在对位于利川市胜利路224号的利川市乐成优贝幼儿园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楼顶使用聚氨酯泡沫彩钢板搭建厨房,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相关规定。

楼顶使用聚氨酯泡沫彩钢板搭建厨房,不符合相关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经集体研究,利川市消防大队决定依法对利川市乐成优贝幼儿园厨房采取临时查封措施,并要求该单位立即整改火灾隐,以保证公共安全。查封期限为2018年9月25日16时至2018年10月25日16时。

就在10月22日,利川市消防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在对利川市乐成优贝幼儿园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了问题。

检查人员发现

该单位厨房门上的封条被人为撕毁,

且厨房内有使用痕迹。

经调查发现,利川市乐成优贝幼儿园股东丁某某,在幼儿园火灾隐患未整改完毕、未向消防部门申请解除临时查封的情况下,授意指使副园长冉某某、保育老师朱某某擅自撕毁封条并使用被依法临时查封的楼顶厨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利川市公安机关决定给予利川市乐成优贝幼儿园股东丁某某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于2018年12月13日执行。同时,对利川市乐成优贝幼儿园副园长冉某某、保育老师朱某某分别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佰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五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来源:州消防支队

责任编辑:董晶菁

主编:龙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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