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植物是大自然给予人类最珍贵的馈赠,但受利益驱使,越来越多的攫取者无知无畏,不顾一切地盗挖盗猎,其中,也有的人由于缺乏对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意识和对相关法律的正确认知,私采盗挖,触碰了法律红线,受到法律制裁。近日,鹤峰县法院就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并依法判决建始县业州镇村民胡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8年3月,胡某来到鹤峰县五里乡修建南渡江大桥。同年3月25日,胡松林与工友于某路过五里乡九泉村的一处山林时,将山上的一株树苗采挖并带回住处栽植。后经当地居民证实该树苗为红豆杉树苗,属于国家I级重点保护植物。
2018年3月28日,胡某再次邀约于某到九泉村的山林上采摘野菜。期间,胡某将山上的红豆杉采挖二株,后被当地村民当场抓获并报警。案发后,鹤峰县森林公安局扣押了3株涉案红豆杉树苗。
经鉴定,胡松林第二次采挖的2株树苗为南方红豆杉,属于国家I级重点保护植物。
为维护国家有关植物资源的管理制度,保护国家森林资源,打击犯罪,鹤峰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胡松林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来源:云上恩施 鹤峰台通联 潘贤斌 徐华山
责任编辑:董晶菁
主编:龙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