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指在交易的一方承诺未来偿还的前提下,另一方为其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行为,是随着商品流转与货币流转相分离,商品运动与货币运动产生时空分离而产生的。信用既是社会经济主体的一种理性行为,也是一种能力体现。
征信是指依法收集、整理、保存、加工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并对外提供信用报告、信用评估、信用信息咨询等服务,帮助客户判断、控制信用风险,进行信用管理的活动。
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主要经营征信业务的机构。
信用报告:是征信机构提供的关于企业或个人信用记录的文件。它是征信基础产品,系统记录企业或个人的信用活动,全面反映信息主体的信用状况。
信用评分:是在信息主体信息的基础上,运用统计方法,对消费者或中小企业未来信用风险的一个综合评估。
征信体系:指采集、加工、分析和对外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相关制度和措施的总称,包括征信制度、信息采集、征信机构和信息市场、征信产品和服务、征信监管等方面,其目的是在保护信息主体权益的基础上,构建完善的制度与安排,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
社会信用体系:指为促进社会各方信用承诺而进行的一系列安排的总称,包括制度安排、信用信息的记录、采集和披露机制、采集和发布信用信息的机构和市场安排、监管体制、宣传教育安排等各个方面或各个小体系,其最终目标是形成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企业征信系统:1992年,人民银行在深圳试点贷款证制度,纸质贷款证的出现形成了征信系统的早期雏形。从1996年起,伴随着纸质贷款证变为贷款卡,人民银行于1997年开始筹建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2002年建成地市、省市和总行三级数据库体系,实现以地市级数据库为基础的省内数据共享。该系统主要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采集企业的基本信息、信贷信息、企业主要财务指标等。在该系统多年运行基础上,2005年人民银行启动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升级工作,将原有的三级分布式数据库升级为全国集中统一的企业征信系统。2005年12月,企业征信系统实现与主要商业银行的全国联网运行,并在天津、上海、浙江、福建四个省(市)试行查询服务。2006年6月末,企业征信系统实现所有中资、外资商业银行和有条件的农村信用社的全国联网运行,并于2006年7月末完成全国范围内与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切换工作。截至2013年11月底,企业征信系统收录企业及其他组织共计1900多万户,其中400多万户有信贷记录。
个人征信系统:个人征信系统建设最早是从1999年7月人民银行批准上海资信有限公司试点开始的。2004年初,人民银行开始组织商业银行建立全国集中统一的个人征信系统。2004年底实现15家全国性商业银行和8家城市商业银行在全国7个城市的成功联网试运行。2005年8月底完成与全国所有商业银行和部分有条件的农村信用社的联网运行。2006年1月个人征信系统在全国正式运行。2012年,个人征信系统荣获金融行业的重要奖项——银行科技发展奖特等奖。截止2013年11月底,个人征信系统收录自然人数约8.37亿人,其中近3.17亿人有信贷记录。
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的建设参考了国际最佳做法,采取集中数据库模式,利用人民银行专线和商业银行的信贷营业网点相连,建立了覆盖全国的信用信息采集和服务网络,全面采集企业和个人信贷信息,按照统一系统、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的原则,实现了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在全国各商业银行的交换和全国共享,且系统效率高,实现了信用报告查询秒级响应。
征信系统的应用情况
多年来,征信系统始终坚持“立足金融,服务社会”,不仅广泛应用于金融领域,而且逐渐渗透到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已成为我国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应用广泛,使用范围和影响力逐年增加。一是服务金融,全面反映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帮助商业银行核实客户身份,防范信贷风险,广泛应用在金融机构在贷前审查和贷后管理中,为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提供信息支持;二是服务政府部门,通过在行政管理、评选评优、司法调查中依法查询信用报告,促进行业信用管理,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三是服务社会,提高社会信用意识,在全社会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激励约束机制。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网站
责任编辑: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