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企业职业培训
激励约束政策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以及未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企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按照“统一征收、专户管理、统筹使用”的原则,依法对其职工教育经费实行统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培训服务。
*企业应将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使用等职工培训和技能人才工作情况列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公开,接受全体职工的监督。
*省确定的重点企业高级技工比例须达到企业职工的10%以上,高新技术企业中高级技工应占到职工的15%以上,未达到标准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国有资产监管、科技等部门审核,取消其相应资格。
来源:州人社局
(编辑:黄雯 审核:宋文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