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上恩施报道(融媒体记者 秦辰宇 吴佳翼) 6月7日,记者从恩施州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硒资源保护与利用条例》将于今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介绍,这是我国首部规范微量元素硒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监督的综合性法规,也是我州制定的第二部地方性法规。此《条例》对于保护恩施州硒资源、推进绿色发展、规范恩施州硒产业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共六章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硒资源状况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建立硒资源档案和数据库,明确分布区域、确定保护名录、制定保护措施。条例将硒资源分成“硒矿床、硒矿点和硒矿化点”“硒土壤资源”“硒水资源”“聚硒植物、动物、微生物”等进行保护,分别规定不同的禁止性行为和执法主体,体现了硒资源分类保护的原则,突出了重点保护对象。
同时,条例还要求州人民政府应当在已探明的独立硒矿床区域设立保护区,对以硒矿床为核心的生态系统进行保护,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划定或调整硒资源保护区范围。硒资源保护区内的土地、林地、林木等权属受法律保护,禁止擅自开山、采石、挖砂、取土,禁止排放生产性废水、废气,倾倒废渣或其他废弃物,禁止擅自采集、买卖或损毁聚硒种质资源等。
为促进硒产品开发和硒产业发展,条例明确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硒产业作为长期战略,推进协同创新,延伸产业链条,促进产业融合发展。州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在州域内举办硒产品博览交易会,培育硒产品自主品牌。
附:(点击↓下方链接查看条例原文)
责任编辑:吴佳翼
主编:龙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