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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州硒资源保护与利用条例》和《州人大关于修改〈州星斗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8-03-30 14:42 云上恩施

3月28日至30日,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在武汉召开。28日,州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吕金施在会上作《关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硒资源保护与利用条例〉的说明》和《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星斗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的决定的说明》。29日,省人大常委会进行了分组审议,提出了审议意见。30日,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决定批准《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硒资源保护与利用条例》和《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星斗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的决定》。

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学明,州人大法制委、州政府法制办、州硒资源保护与开发局、星斗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等单位负责人到会听取分组审议情况。

据悉,2018年1月8日,州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硒资源保护与利用条例》和《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星斗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的决定》。

按照《立法法》的规定,上述条例和决定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公布施行。

来源:恩施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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