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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咸丰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判决被告人肖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扣押在案的南方红豆杉原木4件,予以追缴,由咸丰县森林公安局依法作出处理。
2016年4月的一天,咸丰县某木业公司在咸丰县唐崖镇空山岭村进行伐木便道施工,其中有一株“雪柏”树(南方红豆杉),生长于小地名“付心湾”便道旁的一座祖坟上,被告人肖某因担心施工触及“雪柏”进而影响祖坟,遂持油锯将该树伐倒。5月16日下午,肖某将该伐倒木裁成4段装载于皮卡车上,作为木材送予贺某,当晚贺某的哥哥驾驶皮卡车回该县城的途中被咸丰县森林公安局截获。经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该株林木为南方红豆杉,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
咸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采伐国家I级重点保护植物南方红豆杉1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综合各量刑情节,做出如上判决。
来源:咸丰通联稿件 通讯员 龙芳 记者 谭明和
(责任编辑:秦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