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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雨导致土质松动,树木突然倒塌砸死路人。死者家属认为倒塌的树木属于建始县公路局管控范围,诉至法院请求赔偿。2016年2月,建始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近日,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请求。
2015 年4月19日,天降大雨,胡某某驾驶摩托车在燃气站加气后准备返家,行驶至209国道1895公里处时,路边槐树突然倒塌砸中胡某某头部,致其急性特重型 颅内损伤,经建始县人民医院、恩施自治州中心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家属认为,倒塌的槐树位于209国道路边约6.8米处,按照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 例》第十一条规定,国道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不少于20米的范围为公路建筑控制区,即该树木属于公路管理部门行使林木安全管理的范围,遂将建始县公路局诉至 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合计336221.74元。
建始法院认为,公路建筑控制区是公路两侧对建筑物和构筑物建设进行控制管理以保障出行安全和公路畅通的区域。原告主张公路建筑控制区就是公路管理部门应该行 使的林木安全管理范围,与该规定的原义不符,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不 少于一米的公路用地”,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含县级)公路线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公路两侧保护用地 和公路其他用地凡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仍归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这些规定界定了国家所有的公路及公路用地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间的权利范围。本案 中,倒下的槐树生长处于距离公路边沟外缘约为6.8米,不属于建始县公路管理局所有和管理,该事故责任不应由被告承担。综上,建始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 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审判决。
来源:中国建始网 通讯员 刘永波 王婉婷
(责任编辑 罗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