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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恩划定畜禽养殖“三区”
2017-07-18 16:14 云上恩施

7月18日,宣恩县椒园镇政府、县畜牧局工作人员协调禁养区椒园村14组的一家养猪场主,按要求将该养猪场关闭并搬迁出禁养区。这是宣恩县科学划定、实施畜禽养殖“三区”(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的一个缩影。

据悉,为合理优化畜禽养殖规划布局,加快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促进全县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和改善全县生态环境,宣恩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要求,结合全县实际,科学划定畜禽养殖“三区”。

据介绍,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畜禽养殖的区域(含陆域和水域)。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结合区域环境容量,限定畜禽养殖污染排放总量的区域。适养区是指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适宜养殖区,在适养区范围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畜禽养殖专业户项目选址必须经科学论证,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不得影响居住环境和生态环境。

宣恩县按照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等原则科学划定畜禽养殖“三区”,要求禁养区内不得新建和改扩建畜禽养殖项目,限养区内现有规模畜禽养殖场不得扩大养殖规模,并实行环保达标治理,在适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规模化养殖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据悉,宣恩县将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及缓冲区为禁止建设养殖场区域,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物遗迹区,城镇居民区,工业园区,酉水河源头保护区和清江重要支流保护区,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和需特殊保护的区域,划定为禁养区;把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的准保护区、人口集中区域、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已建在建国省道干线(铁路、国省道公路)用地两侧外延500米范围、州级以上划定的工业功能区、重要水质功能区、根据城乡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应当限制养殖的区域,划定为限养区;把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符合城镇发展规划可以养殖的区域划定为适养区。

来源:中国宣恩网 记者 汪盛华 通讯员 郭祥军

(责任编辑 文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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