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31日,州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硒资源保护与开发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为了进一步推进民主立法、科学立法,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现将该法规草案全文及说明予以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并请于2017年7月6日前,通过信函、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州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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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州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17年6月5日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硒资源保护与开发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和科学利用硒资源,促进硒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硒资源保护、开发及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硒资源,是指在自然环境下富集硒元素并达到一定浓度指标的岩石、土壤、水、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第四条 硒资源保护与开发坚持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硒资源保护与开发管理机构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发改、国土、环保、科技、财政、经信、农业、林业、水利、商务、质监、工商、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硒资源保护与开发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对在硒资源保护、科研、开发利用和硒产业发展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第二章 普查与保护
第七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硒资源保护与开发管理机构会同国土、农业、林业、水利、地质等相关部门对硒资源自然赋存状况进行普查,评价资源储量,编制分布区划,并根据开发利用需要进行详查。
第八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硒资源保护与开发管理机构会同农业、国土、环保、科技、林业、水利、地质等主管部门建立硒资源监测和预警体系,对地质、土壤和环境状况实行动态监测,并定期公布监测信息。
第九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硒资源保护与开发管理机构可依法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硒矿进行勘查。
对硒矿进行勘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依法进行。
第十条 硒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实行统一规划。
州人民政府根据普查结果组织编制硒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规划,县(市)人民政府根据规划制定实施办法。
硒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应当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与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并统筹地质环境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第十一条 州人民政府应当在经普查查明的以下区域设立硒资源保护区:
(一)探明的硒矿床、硒矿点和硒矿化点;
(二)富硒土壤集中连片区域;
(三)富硒矿泉水水源地;
(四)野生富硒生物种质资源分布区域。
根据各区域地理状况,可以单独设立保护区,也可以合并设立保护区。
第十二条 硒资源保护区根据需要可以划分核心区、缓冲区和外围区等功能区。
核心区是硒资源集中分布地,实行严格禁止性保护;缓冲区是核心区之外防止、减缓环境影响的区域,实行限制性保护;外围区是缓冲区之外可以进行有限利用的区域,实行规范性保护。
第十三条 保护区的具体范围和各功能区的界线由州硒资源保护与开发管理机构会同国土资源、规划、环保、水利、农业、林业、地质等主管部门共同划定,州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
确定硒资源保护区的范围和各功能区的界线,应当兼顾区域完整性和当地居民生产、生活的需要。
保护区范围和各功能区界线的调整以及保护区的合并与撤销,应当经州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对富硒岩石、富硒矿泉水的采集使用,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
第三章 研发与利用
第十五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硒资源保护与开发工作的组织领导,保障经费投入:
(一)州、县(市)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单列硒资源保护资金;
(二)州人民政府设立硒产业发展基金;
(三)有关职能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国家、省专项资金;
(四)金融机构应当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强金融支持,拓宽融资渠道。
第十六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鼓励并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市场主体对硒资源研究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开展科研。
支持国家级科研、鉴定、检验、检测机构在州内设置分支机构或与州内有关单位开展合作。
第十七条 州人民政府鼓励州内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与国家或省级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申请国家级、省级科研项目开展硒资源基础和应用研究。
第十八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对硒资源研究与开发利用的专业人才制定特殊的培养和引进激励制度。
第十九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硒资源开发利用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专利申报、创新平台建设等工作,强化硒产业科技支撑。
第二十条 加强硒产业园区建设,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产业招商扶持政策和投资优惠政策,吸引国际知名企业及国内大型企业参与硒产品开发,加快培育和发展硒高科技企业。
第二十一条 鼓励并支持生产经营者科学合理开发利用硒资源,积极创建品牌,强化质量体系认证和注册商标申请。
第二十二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支持利用富硒和高聚硒中药材从事药品研发与生产,支持利用富硒中药材开发生产富硒保健品和富硒功能食品。
第二十三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支持促进在旅游餐饮、养老养生、康复疗养、城市形象及文学艺术领域培育、创新、发展硒文化,推动硒文化与民族文化融合发展。
第二十四条 州人民政府定期举办展会,完善硒产品交易、科研成果转化和技术交流平台。
第四章 质量与监管
第二十五条 州人民政府建立统一的硒产品公共品牌和相应的硒产品专用标志。
硒产品公共品牌和专用标志的相关知识产权归州人民政府所有,根据市场主体的申报,依法审查后授权使用。
第二十六条 州人民政府应当积极争取相关部门建立完善硒产品国家标准。
州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质监、农业、科技、食品药品监督等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完善硒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
第二十七条 硒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团体标准或企业标准,并按照规定报标准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建立硒产品质量追溯体系,产品硒含量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冒充硒产品销售和进行虚假标示及宣传。
第二十九条 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依法加强对硒产品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活动的;
(二)超越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进行勘查活动的;
(三)非法转让采矿权的;
(四)未经许可擅自开采硒矿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硒资源保护区生态环境或采用破坏性方式开采硒资源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授权擅自使用硒产品专用标志、滥用冒用公共品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构依法查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由质量技术监督机构依法查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对产品虚假标示或虚假宣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构依法查处。
第三十五条 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硒资源保护与开发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政不作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州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实施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硒资源保护与开发条例(草案)》的说明
——2017年5月31日在州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
州人民政府常务副州长 周静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州人民政府委托,就《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硒资源保护与开发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一)加强领导,构建高效工作机制
一是建立领导机制。州人大常委会将条例纳入2017年度立法计划后,州政府迅速成立《条例(草案)》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副州长程水源任组长,州政府法制办、州硒资源保护与开发局负责人任副组长,州国土、科技、财政、经信、农业、林业、水利、商务、质监、工商、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等22个州直单位和各县市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在州硒资源保护与开发局设立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条例(草案)》起草日常工作。
二是组建专业团队。为体现立法的专业性和严谨性,州硒资源保护与开发局向州政府申请了专项经费,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程序引入专家团队参与立法起草服务工作,共有法律、经济、地质、农学、生物化学方面的专家15人,同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明确一名业务骨干随时参与相关内容起草,实行专业人做专业事,确保了《条例(草案)》起草进度和效果。
三是明确责任分工。领导小组办公室拟订了《条例(草案)》起草工作责任清单,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印发到相关州直部门和县市,每一项工作均落实责任单位,并对起草、论证、提交审议等工作完成的时间、要求等作出详细规定。建立协调会议机制,每周五下午召开协调会议,通报《条例(草案)》起草工作本周进展情况,研究讨论面临的问题,协商部署下一步工作。
(二)倒排工期,抓好每个时间节点
《条例(草案)》起草具有明确的程序性,为避免打乱战,实行并行推进,时间倒排,重点工作环节安排到周,具体工作任务落实到日,起草专班每天下午召开会商会,每周召开一次碰头会。
3月14日,州政府印发《条例(草案)》起草工作领导小组文件,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
3月20日,州硒资源保护与开发局牵头组建起草工作专班,引入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专家团队,并在局内调剂一间办公室。
3月21日,州人大常委会印发工作方案,召开启动大会,确立“问题导向、有限目标、地方特色、务实管用”的指导原则。
3月22日,起草专班人员分组,分为咨询专家、文本起草、资料收集、后勤保障四个工作组,召开第一次任务分解会议。
3月24日,初步完成国家、部委、省州及州外关于矿产资源保护与开发方面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政府规范性文件资料收集工作,共收集图书资料60余本,法律法规文本53部,文件资料100余份。
3月28日,完成《条例(草案)》基本框架结构,报起草领导小组组长审定,启动文本撰写工作。经起草专班集体研究讨论,形成《条例(草案)》第一稿。
4月4日,起草专班第二次集体研究,完成《条例(草案)》第二稿。
4月7日,起草领导小组组长程水源主持召开《条例(草案)》起草工作推进会,就起草工作中的主要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明确具体的推进措施。起草专班逐步修改,形成结构相对完善的第三稿。
4月17日,州政府召开“世界硒都·中国硒谷”建设第一次领导小组会议,州长刘芳震,州委常委、常务副州长周静,副州长程水源出席,进一步明确立法起草意见。
4月20日至26日,针对起草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开展州外学习考察,边考察边修改《条例(草案)》文本,形成第四稿。
4月27日至5月1日,结合考察学习经验,对条例进行修改完善,形成第五稿。
5月3日至5月8日,书面征求相关州直部门意见,起草专班根据各单位提交的意见建议修改完善形成第六稿。
5月9日,副州长程水源召集州政府法制办和22个州直部门召开《条例(草案)》征求意见会,各单位现场发言后又提交了书面意见建议,起草专班集中会商修改,形成第七稿。
5月12日,全州硒资源保护与开发现场工作会在巴东县野三关镇召开,会上征求了全州各县市分管领导、县市硒资源保护与开发局、6家行业协会(联合会)和70余家硒开发企业代表的意见建议。同日,起草专班召集法律专家逐条逐句研究,修改完善形成第八稿。
5月15日,州政府法制办对《条例(草案)》进行审查,同时提请州人大法制委、环资委、财经委、农村委提前介入,对《条例(草案)》进行研究。5月16日,根据州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修改,形成第九稿。
5月17日,州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条例(草案)》第九稿,根据州政府常务会议提出的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第十稿,并正式形成立法议案。
5月19日,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学明组织召开州人大立法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了前期起草工作的汇报,并对下一步工作作出安排。
(三)组织考察,统一集中各方意见
西线考察组由副州长程水源带队,州人大法制委、州政府法制办、州硒资源保护与开发局、州商务局等部门和起草专班人员参与,4月20日—21日赴陕西省安康市参观了紫阳县硒谷工业园区富硒矿泉水、富硒魔芋、富硒大蒜、富硒茶叶等多个产业链,考察了中国富硒产业研究院,并与安康市相关部门和企业代表座谈。4月24日—25日赴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考察,实地查看了海西州察尔汗盐湖钾镁盐矿床、盐湖集团和格尔木藏格钾肥有限公司,详细了解了察尔汗盐湖钾镁盐矿床保护利用情况和钾、镁、锂、钠等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及循环利用情况,听取了海西州人大、州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业代表介绍《青海省盐湖资源保护与开发条例》地方立法经验和实施情况。
东线考察组由州人大法制委、农村委、州政府法制办、州水利水产局、州农业局、州硒资源保护与开发局和起草专班人员组成,4月20日—23日赴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考察了长白山矿泉水水源保护基地,参观了统一集团、农心集团、三江集团等国内国际知名品牌矿泉水企业生产车间,详细了解了天然矿泉水保护情况和综合开发情况。4月24日—26日先后到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农业部食物与营养发展研究所、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等机构,并与绿发中心副主任陈兆云、中监所副所长杨劲松、冯忠泽等举行座谈,详细了解相关产业政策和科研前沿成果,为硒资源保护与开发立法寻求智力支持。
两个考察组形成了相对明确和集中的立法思路,特别是就管理机构、调整范围和保障措施问题形成了集中明确的意见。同时,起草专班听取并吸纳各方意见建议500余条,形成《条例(草案)》第十稿。
二、《条例(草案)》的结构和内容安排
《条例(草案)》共设六章,三十七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立法目的与依据、适用对象及范围、基本原则、部门职责、奖励条款等。
第二章普查与保护。规定了硒资源的普查、勘查、规划编制,保护区的设立、分类、划定和保护。
第三章研发与利用。规定了对硒资源综合利用的资金保障、科研扶持、人才培养、展会平台等。
第四章质量与监管。规定了硒产品公共品牌及专用标志、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市场监管等。
第五章法律责任。明确了市场主体违法责任和职能部门不履职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关于实施办法和实施日期。
三、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立法原则
根据我州硒资源无序开采、产业布局不合理、开发利用比较单一等问题,确立硒资源保护与开发应当坚持“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综合利用”的原则。科学规划就是通过对硒资源进行普查,摸清家底,勘查、开发、利用均须依照统一规划,推进硒资源的有序开发利用;保护优先就是建立硒资源监测网络和预警体系,对土壤和环境状况进行动态监测,设立硒资源保护区;合理开发就是根据硒资源的储存情况,并根据产业实际状况,科学确定开发利用的方式,保障硒资源不因过度开发而受损;综合利用就是硒资源总体储量有限,生态相对脆弱,一经破坏难以恢复,因此对资源进行适度开发利用,尤其要对利用的技术、方式、强度等进行严格控制。
(二)关于管理体制
管理体制是硒资源保护与开发立法的核心所在,《条例(草案)》借鉴各地成功经验,明确州、县(市)人民政府硒资源保护与开发管理机构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才能从管理体制机制上有所突破,但目前州及县(市)硒资源保护与开发局这个机构为政府办公室专设(内设)机构,管理职能和管理手段十分有限,承担硒资源保护与开发主管部门职能,可能会涉及机构设置方面的配套改革与创新。
(三)关于分区保护
《条例(草案)》提出,在探明的硒矿床、硒矿点和硒矿化点、富硒土壤集中连片区域、富硒矿泉水水源地、野生富硒生物种质资源分布区域设立硒资源保护区。根据各区域地理状况,可以单独设立保护区,也可以合并设立保护区。硒资源保护区根据需要可以划分核心区、缓冲区和外围区等功能区,每一个功能区范围内实施不同程度的保护措施。这条可能引起的争议和顾虑较多,保护区的划定必将限制开发应用,如果不科学合理界定可能影响今后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因此,我们先提出这一制度设计,具体划定办法由各级政府制定。
(四)关于市场监管
硒产业是一个新兴产业,企业、地方、国家标准不完善,产品质量稳定性差,加之市场管理不严格,大部分富硒产品缺乏统一的规范、标识、品牌,乱贴硒标签、乱用硒品牌、乱宣传硒功效现象较为普遍,这是我们需要立法规范的重要内容。《条例(草案)》提出要建设公共品牌、专用标志及其授权使用制度,建立产品质量追溯制度体系,推进国家、地方、行业、企业各层级相协调的质量标准体系建设,并设立了相应的禁止性条款,宽严尺度可能会成为审议的焦点。
(五)关于保障措施
1.资金保障。州、县(市)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单列专项资金,用于硒资源开发利用的基础研究、技术推广、公共品牌建设、质量安全监测、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等工作。州政府设立硒产业发展基金,用于支持涉硒企业培育、产品开发、项目促进、招商引资等工作。
2.科研保障。州政府整合州内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及企业研发中心的科技力量,对硒资源研究重点项目进行科技攻关,促进产业发展。州人民政府应当争取并支持国家级科研、鉴定、检验、检测机构进驻州内或与州内科研机构开展合作。
3.激励措施。州、县(市)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并促进硒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并建立奖励制度。对在硒资源保护、科研、开发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州和县(市)人民政府予以奖励。
4.产业发展。州、县(市)人民政府重点推进硒产业园区建设,鼓励和扶持中小企业向产业园区集聚,建立高新技术开发区,加快培育和发展硒产业高科技企业。
5.部门支持。发改、经信、财政、科技、农业、林业等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国家、省专项资金,扶持硒产业发展。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强金融支持,拓宽融资渠道。
(六)关于法律责任
这部分是《条例》的效力保障,需将前几章规范性条文确定后,一一对应,设立相关罚则。目前《条例(草案)》中仅提出了市场主体违法责任和职能部门不履职的责任,可能还有应设未设定或设定不合理的情况,需要在审议过程中作出相应修改。
以上说明连同《恩施土家族苗族州硒资源保护与开发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来源:恩施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作者:法制工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