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9日,恩施州印发《恩施州2017年房地产去库存专项行动方案》,明确了今年去库存四大措施:加强改善市场供给调控、大力推进货币化补贴安置、落实购房优惠政策、大力促进行业转型升级。
目标:着力推进房地产去库存,年销售商品房260万平方米以上,力争全州商品房去化周期控制在16个月内。健全完善住房保障供应体系,满足不同层次住房需求,努力实现州域房地产市场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促进全州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
(一)优化环境,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供给调控
1.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严格按照控制线编制用地计划及住房建设,规划、国土部门严格按照控制线批准用地及建设。库存消化周期超过24个月的,下一年度住房用地计划要削减50%;库存消化周期超过36个月的,暂停住房用地供应。加快建立闲置土地黑名单制度,强化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凡属企业原因导致土地闲置超过2年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2.优化房地产及用地供应结构。对在建商品住房项目,各地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必要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允许房地产企业适当调整套型结构,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调整商住比例,满足市场需求。
3.加快完善城市新区配套设施。加快城市新区、开发区、县城城区道路、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以及学校、医院、商场、养老、文体等配套设施建设,确保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加快新老城区公共交通的对接,为居民安居就业提供便捷条件。
4.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全面落实国家土地、规划、金融、税收等相关支持政策,鼓励个人依法出租自有住房,发展住房租赁企业,通过长期租赁或购买库存商品房,开展规模化、专业化的租赁经营。鼓励自然人、各类机构投资者组建以房屋租赁为主营业务的专业化经纪机构,通过长期租赁或购买库存商品房,开展规模化、专业化的租赁经营。鼓励库存压力较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住房进行租赁,其水、电、气价格按民用标准执行。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调整营销策略,通过规模化租赁、先租后售、共有产权等模式运营商品住房。
5.建立审批绿色通道。
6.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压力。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相关规费实行缓征缓缴。
7.加强市场监管,防范市场风险。建立完善商品房销售巡查机制,依法查处和打击未获得预售许可提前预售、变相收取定金、虚假广告、不按规定网签合同、一房二卖、预售资金不进入监管账户等违法违规销售行为;住建部门和金融机构加强预售资金监管力度,保证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至项目办理竣工验收合格具备交付使用为止。
(二)大力推进公租房货币化和棚改货币化安置
1.全面实行公租房货币化补贴制度。推行公租房租赁补贴,保障对象通过市场租赁住房解决基本住房需求。各县市政府不再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鼓励社会资本通过购买、长期租赁等方式从市场中筹集公租房房源,提供公租房租赁服务,实行“市场租金、分类补贴”。
2.加大货币化安置力度。自2017年起,各县市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不低于60%,全面打通商品住房与保障性住房、棚改房、安置房及易地扶贫搬迁房通道。因项目建设征地拆迁的不再建设回迁安置房,按照“以购代建”方式进行安置,停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三)落实购房优惠政策
1.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在县市城区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完善相关配套保障机制,保障新落户居民与当地常住户口居民同等享有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基础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公共文化、证照办理服务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
2.加强购房信贷支持。金融机构要落实国家支持个贷的优惠政策,配足个人住房贷款额度,加大对购买非住宅房产的贷款支持力度。各商业银行要加快住房需求信贷审批进度,缩短放贷审批时限。
3.用好用活住房公积金政策。调低首付比例,首套房住房公积金首付比例调低至20%,对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扩大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职工购房,除本人及配偶可凭相关手续提取住房公积金外,其子女、父母也可凭同一购房手续提取住房公积金对其购房提供支持。无自有住房租赁住房居住的缴存职工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每年不超过2.5万元,且不超过其住房公积金余额的90%,提取频次为每年一次。缴存职工可凭相关资料每年提取一次公积金偿还购买自住房商业银行借款本息,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贷款余额同时不超过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的90%。将农民工和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农民工、个体工商户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4.加大财政税收支持力度。将普通住房的建筑面积标准由140平方米(含140平方米)以下调整为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下;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购买唯一住房或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的居民家庭以及个人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国家调整后的税收政策征收。
5.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及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对经营公共租赁住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对改造安置住房(含其他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选择货币化补偿的居民购置住房,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或需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仅就差价部分缴纳契税。
(四)大力促进行业转型升级
1.促进房地产企业转型发展。加大土地、规划、财税、金融政策支持力度,鼓励房地产企业利用库存房源发展旅游、养老、医疗、创业等跨界地产,拓展生活型服务业。鼓励房地产企业兼并重组,转型升级,提高产业集中度。
2.加强旅游、养生、养老地产用地保障。要编制《旅游度假和养生养老地产产业发展规划》,做好旅游度假和养生养老地产产业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联动协调,对列入旅游度假和养生养老地产产业的项目,优先安排土地指标,并优先在城乡规划中落实用地布局。
来源:恩施新闻网
(责任编辑 朱晓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