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2日,州长刘芳震签署了恩施自治州人民政府第一号令,恩施州第一部政府规章《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地名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已经州八届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5月1日正式施行。
2015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订后,赋予了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2016年1月1日起,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州人民政府亦同步获得政府规章的制定权。
2016年3月,州人民政府将《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地名管理办法》纳入2016年州人民政府规章项目立法计划,州政府法制办与州民政局在广泛调研、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地名管理办法(草案)》,并报经州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办法》共六章34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地名的命名与更名、标准地名的使用、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法律责任与附则。
来源:恩施州政府法制办 通讯员:陈宽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