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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城 | 一4S店扣押客户汽车 要求付费 律师:存在侵权可拒付
2017-01-26 10:12 云上恩施

云上恩施报道(记者 刘璐)刘先生家住州城黄泥坝,2016年7月12日凌晨的一场大雨,导致刘先生停在地下车库里的汽车被水浸泡,虽然发生了这样的倒霉事情,但还好有保险,损失可以得到补偿,随后汽车被该汽车品牌4S店维修人员拖往店中进行定损。

之后4S店工作人员联系刘先生并告之,汽车因经水泡过之后,大部分的零件都已经损坏,如果需要进一步检测,首先要先将该车的变速箱总成更换,当时为了尽快完成定损的程序,刘先生也没有多想,便答应了更换的要求。

刘先生告诉记者,接下来让他感到难以置信的是,4S店在没有告知自己的情况下,擅自更换了汽车上所有损坏的零件。

刘先生经过咨询保险公司得知按照正常的情况,车辆方与维修厂因按有关法律和维修业规定签订相应的车辆维修合同。刘先生告诉记者,自己曾多次前往4S店进行协调、解决,但该店的工作人员却表示,汽车已经修好,要开走就得支付费用。

2016更新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条明确说明,托修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除汽车生产厂家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汽车质量“三包”责任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指定维修经营者。然而刘先生表示,目前不仅汽车维修的选择自己无法做主,汽车还被停放在4S店中无法开走,接下来他准备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说法:4S店存在侵权行为  车主可拒绝支付费用

云上恩施报道(记者 刘璐)在这个案件中,刘先生所说的这个情况,在湖北勇鑫律师事务所的值班律师看来,这一行为侵犯了车主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湖北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林霖告诉记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明确表示“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本案中,车主与4s店之间既是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也是服务合同关系,鉴于4s店的侵权行为,车主完全可以拒绝支付维修费用。

湖北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车主可以要求4s店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第四十九条也指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同样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并且车主可以要求4s店退货退款。《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或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而针对合同被撤销后的处理,该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来源:直播恩施

(责任编辑 朱晓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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