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9日,省物价局公布了新版《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规自2月1日起施行。新规主要内容为5类停车场实行政府定价、免费停车时间延长到30分钟、5种情形免收停车费。1月11日,记者就新规出台采访了州价格监督检查局相关人员,其工作人员表示,我州将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的规定贯彻落实该办法。
新规规定5类停车场实行政府定价,包括:机场、码头、车站、轨道交通换乘站等处配套建设的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停车场;公立医疗机构、公办学校、体育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宫、青少年宫、公园等公益机构规划配套建设或内设的停车场;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场;依法划定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等。
物价部门相关人士介绍,新规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的配建内设停车场明确划归政府定价,实行收费制。不过,到这些办公场所办事的车辆,可以免停车费。此外,对于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按相关规定执行。
政府定价范围以外的停车场所,由经营者按照合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自主制定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根据新规,停车时间不到半小时,可以免停车费。“这个免费时间,各地还可以结合实际情况适当延长,但不能缩短。”物价部门相关人士解释称。
新规明确5种情形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一是进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配建、内设停车场办理事务的车辆;二是停车时间不足30分钟的车辆;三是执行任务的邮递车、环卫车、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等;四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如残疾人随身必备的专用车辆等;五是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在规定的免费时段和场所停放的车辆。据物价部门相关人员解释称,邮政车不仅限于邮政部门的车辆,所有的快递、物流车辆都适用于该规定,即在执行送快递等服务时将免收停车费。同时,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的车辆,在查封、扣押期间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或变相收取车辆停放或保管费用,相关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另外,新规首次提出推行差别化停车服务收费政策,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车服务差别收费,抑制不合理停车需求,缓解城市交通拥堵。
来源:恩施晚报 记者:朱海剑 实习生:苏梦醒
(责任编辑 朱晓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