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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恩县也划分了畜禽养殖区域 快看哪些地方能养殖禽类
2017-01-03 16:46 云上恩施

宣恩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的通告

为贯彻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合理优化畜禽养殖场点规划布局,遏制畜禽养殖引起的面源污染,切实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畜牧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全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划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9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湖北省畜牧条例》、《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第7号)、《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44号)、《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湖北省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技术规范(试行)》(鄂环发〔2016〕5号)和《湖北省畜禽规模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鄂农规〔2015〕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

二、区域分类

全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三大类。

(一)禁养区。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规模养殖场(小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养殖场的区域。

(二)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限制畜禽养殖数量和规模的区域。

(三)适养区。是指在禁养区、限养区以外,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不得超过国家和省、州规定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适度从事畜禽养殖的区域。

(四)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规模养殖场(小区)禁止养殖规模为年出栏生猪在500头及以上,存栏奶牛在100头及以上,年出栏肉牛在50头及以上,年存栏蛋禽在5000只及以上,年出栏肉禽在10000只及以上。

三、划分范围

(一)下列区域划为畜禽养殖禁养区

1. 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县城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各乡镇、村集中供给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为禁止建设养殖场区域,二级水源保护区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养殖场的区域。饮用水源保护区为:龙洞水源保护区,官千县城备用水源保护区,大坝沟水库水源保护区,沙道沟水厂、高罗水厂、长潭河水厂、椿木营水厂、晓关水厂、万寨水厂和李家河水厂水源保护区及各乡镇中心村集中供水水源保护区。

2. 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及缓冲区为禁止建设养殖场区域。包括七姊妹山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贡水河猕猴保护小区、贡水河湿地保护区。

3、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物遗迹区。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物遗迹区的核心区为禁止建设养殖场区域,其他区域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养殖场的区域。

4、城镇居民区。各乡镇城镇规划区及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乡镇以下的重要居民区,边界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5.工业园区。宣恩工业园区椒园生态产业园、和平制造产业园、宣南产业新城规划范围内。边界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6.酉水河源头保护区和清江重要支流保护区。水环境区划为Ⅰ、Ⅱ级水质水体流域,将水域水体及最高控制水位线向外延伸200米范围划定为禁养区。

7.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和需特殊保护的区域。

(二)下列区域划为畜禽养殖限养区

1.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的准保护区。

2.人口集中区域。县城及各乡镇建成区以及不在建成区内的机关、学校、科研、医院、疗养院、敬老院及其他文化场馆等人口集中的社会敏感点所划定禁养殖区边界外延1000米内为限制养殖区。

3、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及省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文物保护单位等已经划为禁养区边界外延1000米范围为限制养殖区。

4、已建、在建国省道干线(铁路、国省道公路)用地两侧外延500米范围划定为限养区。

5、州级以上划定的工业功能区,农业园除外,边界外延1000米范围划定为限制养殖区。

6、重要水质功能区。水环境区划为Ⅰ、Ⅱ级水质水体流域,已经划定的禁养区边界外延1000米范围划定为限制养殖区。

7. 根据城乡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应当限制养殖的区域。

(三)下列区域划为畜禽养殖适养区

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符合城镇发展规划可以养殖的区域为适养区。适养区内畜禽养殖规模以适应当地土地、水体等环境资源承载能力以及环境质量要求为前提,在适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须遵守关于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配套建设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四、有关要求

(一)本通告发布之前已在禁止建设养殖场的禁养区内建成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必须在2017年12月31日之前全部自行关闭、拆除或搬迁。限期内拒不关闭、拆除或搬迁的,将依法依规予以关闭或拆除。2017年6月1日前在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要完成标准化整改工作,否则依法依规予以关闭或拆除。

(二)限养区内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必须实施标准化改造,按要求落实各项污染治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办理相关手续。2017年6月1日未实现达标排放和办理相关手续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三)适养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宣恩县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9日

来源:中国宣恩网

(责任编辑 朱晓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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