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缴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单位住房公积金缴交,保障职工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恩施州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经恩施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就住房公积金缴交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核定
1、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实行以单位按年申报,时间为每年12月31日前核定次年缴存基数,基数核定后保持一年不变。
2、财政预算拔款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当年部门预算计提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额为标准(月工资额为部门预算的住房公积金除以缴存比例12%再除以12个月),保持一年不变。年度内按规定追加补发的工资、津补贴实行一次性补缴住房公积金。
3、财政预算拔款以外的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为年工资总额除以12),工资总额的组成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和在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4、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新调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调入当月工资。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高于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的12%,不得低于月平均工资的5%。
三、住房公积金缴交限额
1、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高于上一年度恩施州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恩施州社会平均工资的60%。
2、恩施州职工住房公积金缴交额度的上限和下限根据恩施州统计局发布的社会平均工资数据逐年更新。
恩施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11月18日
来源:恩施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责任编辑 朱晓涵)